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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
 

澳門高校內地學生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高校內地學生聯合會”。
第二條——社團性質
本會是以聯誼,交流為主要活動內容的學生社團。為非營利性學生自治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
本會旨在為澳門的內地學生提供交流和學習的機會與平臺,以發揮內地學生的個人特長。
第四條——社團地址
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15號飛通工業大廈第二座1樓B座。

第二章

本會活動

第五條——活動週期及原則
1. 本會不定期組織會員活動若干,具體活動週期可靈活調整。
2. 本會以不佔用多數同學之學習時間為原則。
第六條——活動方式及內容
1. 本會日常活動內容為幫助在澳門內地生解決及解答疑問。
2. 本會將不定期聯絡澳門高校合辦或聯辦各活動。
3. 本會將積極參與澳門當地各類正規性活動,擴大本會影響力,融入澳門社會。
4. 本會將舉辦對外交流活動,與澳門之外的高等院校相互聯誼、學習。
5. 本會將不定期承辦其他類活動。

第三章

本會會員制度

第七條——會員的加入資格
1. 在澳就讀的內地學生不分所屬學校、專業、學年均可加入本會。
2. 會員應有團隊精神,且具備對學生活動的熱情。
3. 在澳門的內地學生組織可作為團體會員加入本會。
第八條—— 會員入會退會程序
1. 任何符合上條所陳述之資格者,可填寫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2. 會員凡因畢業或終止學業而離開澳門者被視作自動退會。
第九條——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類活動的權利。
2. 提出申請,計劃活動的權利。
3. 對本會活動的監督權,建議權和批評權。
4. 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十條——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需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和制度。
2. 執行本會各項決議,維護本會權益。
3. 需具備敬業精神,不得無故拖延和終止被委派之工作。
4. 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
5. 參加本會各類活動。
第十一條——會員獎勵辦法
1. 嘉獎制度包含表揚以及其他形式嘉獎。
2. 凡對本會的聯誼、交流、專家講座聯繫等方面有突出貢獻之會員可獲得上述獎勵或合理的其他形式獎勵。

第四章

本會的組織管理及構建形式

第十二條——組織架構
1. 本會實行理事長負責制,理事會下設相關部門。
2. 本會內部,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會員大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能為選舉領導架構成員、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每年至少組織本會聚會1次,最少8天之前以掛號信通知會員。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秘書長1名,副理事長5名,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能為總負責本會日常工作。
監事會下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5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能為履行相關監察及建議工作。
3. 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各組織人員之職務,不得同時兼任,每屆之任期為一年,可選連任一屆。
4. 顧問團體
常務顧問:輔助會務改進等事務。
顧問:(各高校的教授)輔助引導會務工作實行細則。
客座顧問:(各校知名教授或學生代表等)擴大本會影響力。
名譽顧問:(對本會有突出貢獻者)多為活動時之嘉賓。
第十三條——構建形式
本會的會員大會主席團以及理監事會的成員由會員大會在在讀學生會員中選舉產生。

第五章

本會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財務來源
本會活動經費通過各種合法方式籌得(如贊助、會費等)。
第十五條——資產用途
1. 本會之經費及其他行政文具屬於本社財產,其他單位不得侵佔。
2. 本會之全部經費及日常行政用品必須用於本會集體活動,不得為私人侵佔和挪用。
3. 本會財務管理須嚴謹真實;財務管理人員交接時須逐條明晰,確保內容完整。
第十六條——財政預算
1. 本會的財政預算應量入為出,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而開支應符合本會的財政計劃。具體財政運作由內部規章規範。
2.本會年度財政實行每屆結算。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生效
本章程自正式公佈之日起對全體會員生效。
第十八條——釋義及修訂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澳門高校內地學生聯合會所有。
澳門高校內地學生聯合會保留對本章程作出修訂的權利;修訂後的章程將第一時間公佈予全體會員。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
如本會需要修改章程,需要出席的會員3/4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二十條——解散本會的權利
如需解散本會,需要全體會員3/4贊成票方可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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